四平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2021-02-22 阅读次数: 栏目:法规政策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四平市政府颁布的《四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规划》实施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儿童发展。截止2010年年底,《儿童规划》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城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儿童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保障儿童优先发展的社会意识明显增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规划》的实施,对于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儿童优先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儿童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儿童发展不均衡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儿童在健康、教育、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领域的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保护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十二五”时期我市儿童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推动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目标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5以下。

3.婴儿死亡率下降到8‰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经费中妇幼卫生经费所占比例,增加对农村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市)区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快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集居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生率,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4.推行优生优育。建立完善以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专项规划,提高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规范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纳入疾病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率。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房和城市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治伤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方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的营养状况。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方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的指导。科学安排符合儿童身心健康的作息时间,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质量。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鼓励生产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少不安全因素对儿童的威胁。

11.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水资源。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71.3;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确保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

5.保证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促进儿童教育公平,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大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通过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间差距。

4.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整合社区资源,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人才。

5.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方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创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6.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强化流入地政府管理,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依规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范寄宿制学校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7.保障特殊困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所有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8.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学生发展的需要。

    1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教育观,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将德育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1.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场所和机会。密切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的衔接。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2.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3.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4.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5.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示范县(市)要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强化社区对儿童服务和管理的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6.提高孤儿福利水平。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建立孤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完善流动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和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作品、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丰富儿童精神生活。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公安机关要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对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能力的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和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增强家庭、学校、儿童本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依法加大打击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6.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增强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财产支配权。加强对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的儿童保护。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进一步建立完善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和儿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机制,扩大充实基层法律援助队伍,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逐步建立少年法庭,完善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将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委员、联络员队伍。

(二)落实目标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规划实施工作。

(三)强化机制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责任签约、述职评议、情况报告、会议培训、表彰奖励、监测评估等工作制度,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随着经济增长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大对儿童发展事业的经费投入,并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筹措各方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强化宣传培训。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注重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儿童理论研究机构的作用,鼓励热心儿童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加强对儿童发展理论的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为解决儿童问题,促进儿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鼓励儿童参与。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六、监测评估

(一)成立监测评估机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审批监测评估报告,发布和展示儿童发展状况等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组和评估组。

统计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建立儿童数据库,开展监测统计业务培训,向同级委员会及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向同级委员会及上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二)明确监测评估任务。规划监测是指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预测规划目标进展趋势,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

(三)确定监测评估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监测统计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以及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相关信息,在质量审核的基础上,对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客观分析;撰写监测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展示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实施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数据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全市和各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性别统计,在年报及各项调查中,按照性别统计的要求,统一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儿童发展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五)开展分级分阶段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统计、5年中期监测评估、10年终期监测评估,并形成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中,每年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报告目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六)保障监测评估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为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将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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