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2023-06-28 栏目:法规政策

前  言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伟大力量。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和推进妇女事业发展,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四平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颁布实施了《四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了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和阶段性目标,提出了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策略措施。十年来,我市坚持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四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受教育程度稳步提升,参与决策管理的途径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市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化,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妇女发展存在差距,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待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性别平等观念有待普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十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改革红利加速释放,人民福祉持续改善,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序推进,为更高水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对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不断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科学规划全市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团结引领妇女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四平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特制定《四平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妇女发展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 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3. 坚持男女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4. 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5.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妇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 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 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5. 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 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 妇女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疾病预防能力逐步提高。

8. 妇女营养水平持续提升。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 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逐步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 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深入实施《“健康中国2030”四平市511行动规划》和“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满足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女医务工作者等重点人群的特殊需求。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保健服务。

2. 逐步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市、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强化妇幼保健机构与综合医院、医共体分工协作,推动妇幼健康优质资源合作共享。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加强妇幼健康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促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在妇女重大疾病防治中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

3. 提高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能力。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健康需求,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促进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推动多学科协作诊疗,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妇幼健康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4. 全力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提倡自然分娩,有效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建设,提升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完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多渠道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救助。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

5. 健全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服务能力,完善筛查诊治衔接机制,促进早诊早治,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城镇低保、特困供养家庭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扩大筛查覆盖面。围绕宫颈癌、乳腺癌等女性常见肿瘤防治和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预防宫颈癌知识进行广泛科普宣教,确保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6. 提升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增强男女两性增强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加强学校性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生殖健康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生殖健康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妇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利,强化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切实降低人工流产率、反复流产率。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监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7. 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和控制。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妇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8%以上,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感染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和欠发达地区妇女感染者、孕产妇感染者的医疗服务,多种形式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 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强化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树立心理健康服务理念,畅通服务渠道,根据女性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以及流动、留守、生活困难等特殊妇女群体的心理健康,加强早发现、早干预。强化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的应用。大力培养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规范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诊疗、咨询等服务。鼓励社区搭建服务平台,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9. 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掌握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主动远离烟酒、毒品危害,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10. 促进妇女营养状况改善。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加强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健康咨询和营养干预指导,提高营养标签知晓率,促进妇女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预防控制营养不良、肥胖以及慢性病的发生。促进碘营养水平处于适宜状态。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研究开发营养健康宣传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11. 支持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推进体育生活化社区(行政村)建设,加强城市社区“15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大力弘扬体育精神,提高妇女健身意识,培养运动习惯。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加入各类健身组织,开展经常适度的体育锻炼。支持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和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

12. 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和上下联动,促进对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普及。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

3. 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4. 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

5. 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6. 女性在高等学校中得到充分发展。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

7. 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有效发挥。男女两性的科学素质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

8. 促进妇女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9. 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领妇女,加强对妇女红色教育,厚植爱国情怀,用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两个确立”。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 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教育政策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中。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 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监测,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有效防控义务教育女童失学辍学。切实保障留守女童、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4. 提高女性接受高中教育水平。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普通高中,配强普通高中师资力量,合理设置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办好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提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

5. 大力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注重学历教育与培训并行。优化专业设置,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支持未升学初高中女毕业生、女高校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参加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6. 加大科技人才再培养力度。对科技人才进行分类别管理,明确培养方向,确定培养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帮助女性科技人才在提升科技水平方面再上新台阶,夯实我市女性科技人才力量储备,拓宽优秀女性科技人才评奖渠道。

7.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严格控制特殊专业范围,加强对招生过程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完善约谈、处罚机制。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促进高等教育学科领域保持性别结构均衡。多渠道、多形式为生活困难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

8. 加强女性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女性学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在社科基金项目等重大研究项目中提高妇女发展和性别研究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9. 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构建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和职业女性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发展社区教育和在线教育,为农村、进城务工、残疾、待业女性及女性新市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女性提供优质、特色的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10. 强化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巩固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加强对女性青壮年文盲的动态监测。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欠发达地区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11. 协调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实施。搭建科普工作平台,推进科普资源向重点人群倾斜,着力缩小男女两性的科学素质水平差距。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 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

3. 妇女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5. 女性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逐步提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

6. 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平等获得劳动报酬。

7. 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

8.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9.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0. 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 鼓励支持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土地等方面的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惩处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环节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2.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援助、资金支持等方面对妇女的扶持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扶持草编、农民画、剪纸等手工艺品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3.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业。

4.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等学校教学课程体系。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制,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等方式支持女大学生创业。鼓励各类众创空间和孵化平台,为女大学生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服务。高校和属地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5. 加强女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保障,落实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拓展科研学术网络,提升影响力和活跃度。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业创新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畅通职称评审渠道,保障男女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权利。加强典型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6. 充分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合法权益、特殊利益。加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女性平等获得劳动报酬。

7. 促进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协同推进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实。禁止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的限定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推动高校、研究机构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哺乳室、孕妇休息室,加强“爱心妈咪小屋”建设。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8. 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落实哺乳时间和产假制度。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9.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保障农村妇女在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和继承等环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农村妇女经济权益维权渠道。

10. 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吉林巧姐”“吉林网姐”特色产业项目。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脱贫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1. 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推进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我市在“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示范村开展“乡村道德银行”建设工作,围绕人居环境、移风易俗、创业致富等方面内容,充分发挥积分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美丽庭院、干净人家”“道德银行”等活动,用“小积分”撬动“大文明”,进一步引导村民养成良好习惯,形成好风气,积极参与村庄清洁、产业发展、绿化美化和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带动农民参与示范村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乡风文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2. 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 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4. 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 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 保持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的适当比例。

10. 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策略措施:

1. 保障和支持妇女参与决策管理。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关政策,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性别平等意识,把推动妇女参政纳入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支持妇女参与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的制定、实施。加强舆论引导,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2.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拓宽宣传教育渠道,鼓励高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提高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实现全覆盖并有效运行。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3. 大力发展和培养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强化政治导向,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宣传和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自觉向党、自觉入党的政治意愿。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优秀妇女,确保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 提高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重视从基层和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提高人大女代表比例,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不断提升女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队伍。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权利。

6. 支持妇女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保障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提高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行业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7. 支持妇女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使用、配备力度。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保持稳定。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完善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8.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居委会委员、居委会主任中女性适当比例。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支持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9. 支持引导妇女参加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对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通过联系、指导和服务,支持和促进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中的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对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的培养。

10. 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强化制度保障,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支持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制度、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完善组织部门与妇联的联系对接机制,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 生育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

3. 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 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 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进一步增加,保障待遇有效落实。

6. 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 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得到满足。

8. 保障老年妇女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 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关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 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 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生育医疗待遇。巩固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完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制度。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相衔接,妥善解决妇女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保障问题。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3. 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推动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

4. 完善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保障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断增加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险水平。

5. 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

6.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参保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 完善覆盖城乡困难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强化政策衔接,统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专项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应救尽救。

8. 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用地保障体系。根据医疗设施规划要求配建妇幼保健医院,以划拨等方式供地;充分考虑妇女的出行和健身需求,合理设置户外活动场地;在厕所配建上保障妇女权益,科学划定厕所数量。

9. 在城市空间规划中着重考虑妇女的空间需求和环境需求。构建科学的交通体系,保障妇女的路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妇女的各项城市服务权益;保障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生活圈配套用地,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做到妇女医疗、生活、生产服务等有所保障。在商场、火车站设置育婴室;在公共交通的构建上保障孕妇的出行安全;在各生活圈建文化、养老、医疗设施,保障妇女相关权益。

10. 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完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不断拓展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 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家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3. 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

4. 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发挥。

5.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彰显。

6. 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7. 倡导和支持夫妻共担家务,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进一步缩小。

8. 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老人责任,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9. 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

策略措施:

1. 促进家庭成员在家庭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家庭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 完善落实增强家庭基本功能、支持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促进人口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完善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加强家庭政策理论研究。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 健全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推动家庭普遍享有婚姻家庭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普惠性服务,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家庭领域专业社工岗位设置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加大对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加强对退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加强家庭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公益性、专业化家庭服务网站和数据库建设。

4. 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谱,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 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推进移风易俗,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现象,培育健康文明的婚育文化。面向适婚人群开展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

6.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预测预警、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协调联动。推进县(市)区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7. 促进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等。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提高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强化政策、技术支持和行业监管。发展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8. 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推动居家养老与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的有效对接,为需要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落实赡养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发展银发经济和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努力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烟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9. 促进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父母共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意识,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共同创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和陪伴。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进一步提升。

2. 健全文化与网络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3. 妇女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4. 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5. 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6.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改善。

7.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 妇女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 大力弘扬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广泛宣传展示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宣传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营造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引导各级干部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自觉学习。面向机关、学校、企业、城乡社区、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2. 促进妇女共建共享文明建设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引导妇女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建设,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文化成果惠及更多城乡妇女。

3. 加强文化与网络传媒领域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加强性别平等网上不良信息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管理,消除网络媒体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正面引导舆论,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及时发声,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亮剑,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网络舆论环境。

4. 提高妇女网络活动参与度。引导妇女通过网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网上正能量。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网络舆论环境。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半边天”作用。

5. 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6. 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水、气、土等生态环境质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7. 保障城乡妇女安全饮水。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水污染防治,守护饮水安全命脉。一是坚持“全面覆盖”,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结合乡村振兴,持续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建管并重”,发挥工程长效运行机制作用。加强建后管护,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促进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长效保障供水安全。三是坚持“以水养水”,抓好农村供水水费收缴。进一步完善水费收缴制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农村居民“水是商品”的意识,树立“用水必须缴费”的新观念,推进以表计征,以量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8. 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推动男女厕位比例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在商场、旅游景区、客运枢纽、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保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推动建设第三卫生间。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9. 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妇女人心。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及时发声,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亮剑,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的舆论现象,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 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 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妇女在法治吉林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4.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 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烟家庭关系中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

9. 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吉林建设全过程。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大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 推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健全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县(市)区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 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吉林建设的能力。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法典等专项普法活动,为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 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和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和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工作。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维权热线、庇护所等建设,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生活救助等服务。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

5. 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工作力度。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

6.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 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妇女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完善和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 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针对女性的性骚扰行为。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止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畅通救济途径。

9.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依法监管和查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严厉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中的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以及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深入推进“实体平台能办理、热线电话能处理、网络平台能受理”的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实体、网络、热线融合发展,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完善妇女法律援助接待优先、条件优待、服务优质“三优”制度,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优先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12. 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承担规划相应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完善规划实施制度机制。落实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纳入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坚持责任签约、述职评议、调研督察、监测评估、会议培训等制度,强化议事协商、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等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四)强化规划实施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需要。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对规划重点、难点实事项目予以重点保障。支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五)创新规划实施工作方法。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通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等方式解决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展和创新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模式,总结推广规划实施的好做法好经验。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运用自身优势,承接政府转移的妇女儿童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工作项目和公益服务项目,提高规划实施的社会化程度,共同推进妇女事业发展。

(六)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大规划实施宣传力度。面对不同受众主体,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支持其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参与意识和能力,促进实现自身发展。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开展年度监测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数据分析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一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二)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坚持并完善规划实施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和10年终期评估制度。通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通过评估,系统分析规划实施进程和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策略措施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发现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完善规划实施常态化调研、预评估等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支持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就妇女保护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完善监测评估培训制度,规范数据收集渠道和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落实性别统计监测方案。规范和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妇女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市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市)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加强监测评估成果转化利用。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